上市櫃公司董事長鬧雙胞 董事會議事辦法:未經合法召集 董事長解任無效

  • 發佈時間:2024/10/07 20:32更新時間:2024/10/07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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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董事長鬧雙胞 董事會議事辦法:未經合法召集 董事長解任無效
圖/鴻達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洪維廷

文/鴻達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洪維廷

近年來,國內企業爭奪經營權層出不窮,董事長鬧雙包的爭議也不時耳聞,綜觀企業經營權之爭發生原因眾多,在股票公開發行的制度設計上,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由董事會經營;如果掌控董事會,就可以掌握經營權,惟董事會之運作、董事之選任,都要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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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桓鼎公司)日前公告,解任原董事長張建智,由原董事兼總經理莊宏偉兼任新董座;然張建智主張解任及選任違法,產生董座鬧雙胞風波。該次董事會是否經合法散會?討董事長解任、選任議案是否已經議程處理?主席離場後在場董事再就董事長解任、選任議案為表決是否有效?都有待司法裁判釐清。

根據報載,桓鼎公司於8月22日召開之臨時董事會,係由董事長張建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事由分別係報告事項2案以及討論事項2案(即董事長解任及選任案),會議進行至討論事項2案時,因張建智主張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因該次臨時董事會獨董薛秉鈞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獨董代理,也未出具書面意見,依據前開辦法不予表決,故而宣布散會。

然莊宏偉主張,張建智於宣布散會離場後,現場出席董事依照同辦法第13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推選陳帝生董事擔任會議主席,並經3分之2以上出席董事以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選任莊宏偉為新任董事長,選任有效。

惟查,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第4項適用的前提是主席「逕行」宣布散會,而所謂「逕行」係指未經處理完全部召集事項(包含臨時動議),會議即嘎然而止。然桓鼎的董事會並未進行董事長解任及選任案議程,並經會議主席裁示因該2案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而不予表決,並無未處理之問題,況且於該討論案後,主席亦詢問是否有臨時動議,現場無董事提出後,始宣布散會,更顯與前「逕行」之文義相悖。至於在場董事於散會後所為之任何議程行為,皆非董事會所及範圍,縱若有任何表決應屬無效。

另桓鼎公司爭議事件還不只董事長鬧雙包這一遭,原以節能建材、創能基建、智能穿戴、儲能與鋰電池應用為主要業務之桓鼎公司於98年11月設立,嗣為擴大營業規模,落實綠能轉型。桓鼎公司先是決議通過100%轉投資設立桓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桓鼎能源),後桓鼎能源又於112年6月以新台幣(下同)9,900餘萬轉投資(持股25.7%)統量電能公司(下稱統量電能),統量電能嗣於113年4月又以9,900餘萬(持股14.75%)參予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端公司)私募現金增資。

張建智主張,桓鼎能源及統量電能之經營階層,在未向桓鼎公司提出報告或相關投資效益分析之情況下,私募現金增資;且台端公司與桓鼎能源業務毫無關聯,也幾無營業行為,經營疑有問題,此投資行為嚴重影響桓鼎公司之能源業務發展及資金動能,造成桓鼎公司權益重大減損。

按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以上者,是為特別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桓鼎的股東針對這項重大投資是否涉犯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已提出告訴,仍待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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