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心/李明融報導
每年農曆新年期間,除了家人團聚大吃大喝之外,也會和親朋好友「小賭」一下試手氣,增添年節氣氛,不過一動作若沒有注意恐怕觸法,且最重觸及刑法,根據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小賭怡情就好,切勿以身試法。

過年親朋好友在家打麻將、打撲克牌已經是台灣的常見文化,也是增添年節氣氛的活動之一,不過仍要小心,根據刑法266條會處罰賭博行為,不過法條指出的是「禁止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若只是在家中家裡的客廳、院子裡面擺個牌桌、放個牌尺小賭一下,讓親朋好友可以藉個機會聯絡感情、相聚,原則上民眾過年在家團聚怡情小賭慶新年,不妨害安寧,並不會構成賭博罪,則屬於「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但如過是在超市或神壇等可自由出入的場合,或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聚賭,即構成賭博罪。
另一方面,若眾提供場地,供人賭博營利,抽取分紅,則違反據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而法律上對於賭博的見解則是只要是「以偶然機率的事情來定勝負,並且決定錢財的取得或喪失」,都叫賭博,遊戲偶然性質越低、人為影響越高,就越不容易被視為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