馭王還是馭民?

  • 發佈時間:2025/06/11 14:58更新時間:2025/06/1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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馭王還是馭民?

撰文/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以憲法立國的法治國家,究竟如何看待法、法律、司法還有人民的權利這些基本的元素,有沒有可以一以貫之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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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過杜牧寫的千古名篇《阿房宮賦》嗎?它最後一段是這樣寫的:

「使六國各愛其人,則足以拒秦。使秦復愛六國之人,則遞三世可至萬世而爲君,誰得而族滅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後人哀之。後人哀之,而不鑑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

杜牧以為後人應該引以為鑑的是什麼呢?「秦復愛六國之人」,秦愛六國之人的「秦」是誰?不就是秦始皇嗎?秦始皇會愛六國嗎?假設秦始皇愛六國,就不會只傳兩世,這是在為秦王設想吧?

如果希望後人不復哀後人,應該假設秦王只會愛自己,不會愛天下的人才對吧!所以才會開始思考:該如何有個制度性的辦法,來防止君王獨斷獨行呢?

簡單地說,不要為王設想如何馭民,而是應該為民設想如何馭王,才是道理!

舉一個例子,推定有罪,動輒刑求,寧可錯殺,不可錯放,是馭民的思想;推定無罪,不許刑求,寧可錯放,也不錯殺,則是馭王之道。

讀者不妨設想自己是位立法委員,請問你會不會時時想著為人民寫法律來控制國王的政府呢?還是只會想著為國王控制人民呢?

「可是現在已經沒有國王了啊!為什麼還要這樣想問題呢?」你可能這麼問。

那要不要想一想,要不要設法防止政府裡有國王的陰魂不散,有一天想要復辟呢?防止國王復辟的想法,就是防止國王去而又來,借屍還魂。如果想當國王的人,自己改戴一頂冠冕,不叫皇帝,而叫元首,而叫總統,而叫執政,而叫國家主席,而叫政黨總裁,⋯,或者改一個名字,叫希特勒,叫拿破崙,叫東條英機,叫曹操,叫袁世凱⋯⋯,或者學路易十四那樣,自稱我就是國家呢?

要不要想一想,是什麼時候發生了什麼事,寫了什麼法,才使得國王消失了呢?

是因為人民起而革命成功,還是因為最後寫成了一部民主憲法,才促使國王消失了呢?想要復辟的國王,會不會想要自己寫憲法呢?滿清朝廷對付革命,不也曾說要立憲嗎?滿清朝廷第一次寫出憲法,稱為欽定憲法,是為人民設想怎麼控制朝廷、怎麼控制皇上嗎?還是在想怎麼穩定皇帝的江山,怎麼控制人民不要造反呢?由國王寫憲法,寫出來的能算是憲法嗎?為國王寫憲法,寫得出憲法來嗎?國王用選的,由全體人民選出,就可以交由他寫憲法了嗎?

為國王寫憲法的人,能是人民的代表嗎?人民的代表如果不是為人民書寫,而是為想要控制人民的王、或是自己想要控制人民而書寫,那樣寫得出憲法來嗎?為國王寫法律的民意代表,寫得出控制國王的法律嗎?

為人民發聲的人是民意代表,為國王做事的人是官吏。民意代表不能做官,不能兼任官吏,想做官的民意代表,應該視為自動辭職;這正是中華民國大法官依據我國憲法第75條寫出的第一號憲法解釋!立法委員不能兼任官吏,因為他是人民的代表,不是官吏,是民方,是要控制王方或官方的人,不能成為王方或官方的人,或是忽然把自己想成王方或官方的人。這個道理,不只寫在美國憲法中,其實也源自於英國的憲政思想。

人民的代表,不能做國王的爪牙。如果是由國王(或是國王的官吏或是爪牙)來寫憲法,會保證人民享有權利,如果國王或官吏不法侵犯人民的權利,國王(或國家,朕即國家的國家)要賠嗎?

國王或國家打破了權利要賠,1215年首次寫入了英國的大憲章,也在725年之後寫入了中華民國憲法(24條),在中土世界的歷史上也是第一次。兩者所以如此相似,因為都是前所罕見地為每位人民(的權利)設想的結果。

如果有人問,公務員做錯事,為什麼要國庫賠?為什麼要納稅人賠?那就已經在不知不覺中改變了立場,為國家或集體(納稅人集體)而不是為受害的人民想問題了。為受害人想問題就會問一句,犯錯的公務員當然該賠,但是如公務員是國家派他做事時犯錯,國家不該賠嗎?如果你就是受害人,如果聽到國家(或國家的法院)說,他為國家做事,國家可沒叫他做錯事,他做的錯事與國家無關,你會服氣嗎?國家給的身分不就常是官吏頤指氣使、倚勢濫權的張本嗎?國家提供賠償,不正該是設置政府交付權力身分時應該預估在內的機構成本嗎?如果設置了一部好用的機器(政府),但偶爾會發出個釘子打傷路人,不該準備賠償路人的預算嗎?公僕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傷人,公僕的主人不該賠償嗎?主人是一般人還是國王還是全體人民,答案應該不一樣嗎?受害人應該自認倒楣嗎?

國王書寫並執行法律,顯而易見的好處,是建立秩序,因為鞏固政權需要秩序,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建立可以控制人民的社會秩序,政權穩固也就夠了!國王當政的時代,就是只有秩序沒有權利的時代。

但換成人民代表為了人民寫法律,不只是要建立秩序,即使已無國王存在,也還要控制政府,絕不能為了建立或維持秩序而又容許國王復辟,回到權力無邊而可毫無顧忌地傷害人民的時代。

還值得再想一想,究竟該由誰來為人民寫法律?慎子說過,「法,非自天降,非自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法不是神的旨意,不是天命所寄,不是真理,而是依民意而生、人為的產物,是建立秩序的規範,重點是,應該為了人民能夠得到最起碼的權利保障而建立秩序。

那該由誰能為了人民的利益制定法律呢?即使在今天網路通訊如此發達的時代,人民也不可能天天透過網路或手機來討論或表決而制定法律,法律乃只能透過民意代表組代為議定。人民可以選出許多民意代表組成議會,可也不該只選出一個人來授與他為人民立法的權力,那將與選舉一位可以獨裁的皇帝沒有差別。任何一個人單獨掌握立法的權力,就會成為口銜天憲的獨裁者,難以節制,而與民主制度互不相容。民主國家即使採取直選的方式產生國家元首,他(她)也不會是民意代表;如果以民主之名而容許獨攬大權,那又與定期選出皇帝來君臨天下有何不同?

所以,必須由人民選出許多代議士來依據民意代表人民立法。民意代表為人民寫法律,首要的目的是依據憲法的意旨與明確的法律來駕馭政治權力。民意代表自己也必須遵守自己寫的法律。

為了防止為人民寫法律的人自己想要染指指揮政府的權力,一個重要的辦法是交由行政部門(而不是由議會)執行議會通過的法律。行政部門手中握有執行法律必須擁有的武力(例如警察機關)與金錢(一稱為預算)以及可以指揮的人員(文官制度裡的公務人員,還有軍隊),仍然是各部門中最具實力的部門,也就是最可能具有擴權野心而重回集權統治地位的職位。因此有些國家的憲法就進一步區分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使之成為不同的權力部門而具有制衡關係,做為防止國王復辟的設計。

當代法治國家必然採取的方法,就是再將權力拆成不同而且可以相互制衡的部門。譬如至少劃分為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也就是法院),使他們互不隸屬,因此也為他們各自劃出權力的界限之後,再由他們各自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自行運作。行政部門的權力是用來執行議會寫的法律;法院則是在行政部門執行法律之後,依人民的請求審查行政部門的執法是否違反了法律。

當立法的權力與執行法律的權力與司法審判的權力分開運作時,各自的權力都有不可逾越的權力界限;互為犄角而相互制衡的結果,人民受到權力侵犯的機會,當然就會比權力集中在國王手中減少許多。如果分立的部門,都懂得法治的道理,而能逐漸養成某些足以約束自身的慣行(在英國稱之為convention,一般譯為憲政慣例),那就能進入民主法治真正成熟的境界了。

習於思考馭王之法還是馭民之法,是一個文化問題。例如政府不殺人這件事,是權力的界限,還是國王(或國家)的恩典呢?抱持馭王之法的觀點,很可能會認為政府不該殺人,應是行使權力的界限;抱持馭民之法的觀點,則會認為國王殺人天經地義,不殺人則是國王的恩典。傳統文化中,法官當然是奉皇命行事的官員,想的盡是勤王之事、馭民之法,毫無探索御王之法的念頭。御王之法,在帝王時代,甚至是大逆不道的想法。提倡禮教的儒家思想,一向以為「學而優則仕」,通俗的說法則是「學成文武藝,貸與帝王家」。士,或是知識分子,心中當然只會服務君王,思考御民之法,充其量只會歸去來兮,效法老莊,隱遁山林;幾千年來發展不出御王之法,毫無足怪。

法官該是文官制度的一環嗎?這也涉及文化觀念。民國成立之後,曾經使用「推事」或「評事」的稱呼取代「法官」的頭銜,來避免職司審判的人被看做上命下從的官僚體系的一環,失去了獨立審判的精神。最後仍然不敵長期的文化習慣,沿襲「官」的名稱,不免也會助長了審判者是御民的「官」的誤會。

在常見的兩種訴訟型態之中,刑事訴訟通常是由檢察官追訴平民被告的刑事責任,行政訴訟則幾乎必是由人民告官,主張政府行事違法。這兩種訴訟有一項共同點:當事人的一方是人民,在法庭上面對的另一方恆是官吏。我國長年的統計數字顯示,刑事訴訟中檢方的定罪率,明顯超過九成;行政訴訟中的人民原告,歷年來的勝訴率都常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之間。這樣的比率,會不會使得從事司法審查的法官顯得多餘呢?如果法官們都是盡心發揮御王功能,會長期出現這樣的訴訟結果比率嗎?

法官們若是普遍缺乏依法馭王之心,人民權利的保障足夠嗎?能夠成就法治嗎?這會不會是法院長期公信力不足的真正原因呢?

反過來說,沒有憲政傳統的國度,人們原就缺乏馭王之心,法官如也缺乏馭王的警覺,將如何防止國王復辟呢?

不是危言聳聽,只有勤王之志卻缺乏馭王之心的社會,就是出現保皇黨的淵藪。還記得光緒皇帝的故事嗎?戊戌變法的目的不該是變法嗎?變法的結果,就是皇帝失權,可是主張變法最力的康有為後來卻一心寄希望於光緒皇帝,成了保皇黨的領袖,難道不也是缺乏馭王之心,以致忘記了(或根本不明白)變法的道理不在有沒有皇帝或國王,而在不容任何人專制呢?一旦出現保皇黨,會希望皇帝無權嗎?

不妨再問一個問題:國王可以參加政黨嗎?國王可以成為某個政黨的黨魁嗎?以國王為黨𣁽的政黨,不會成為保皇黨嗎?保皇黨身為國王的人馬,還會是為人民馭王的僕役嗎?

沒有國王的國度,權力分立的國家機器中,國王的權力去了哪裡呢?失去了立法權、司法權的行政權,不就是殘餘的王權嗎?殘餘的王權,難道不會藉著保皇黨的壯大,重新試著控制立法與司法,聚攏已經分散開來的立法權與司法權,企圖復辟呢?

國王能不能復辟,繫於三個前提。第一,掌握立法權的國會之中,民意代表會不會一心想做官,失去了馭王之心,也毫無防止國王復辟的警覺,因而自願成為國王的人馬呢?

第二,不應該是官而該是獨立審判的司法,會不會欠缺馭王之心,也無防止國王復辟的警覺,而總是在審判之中,判決政府勝訴、人民敗訴呢?

第三,人民是否普遍缺乏馭王之心,也無任何防止國王復辟的警覺,因此希望自己支持的政黨大權在握,聽由自己支持的政黨黨魁可以收攬所有的權力,長期執政、絕對執政,而在不知不覺之中,成了勤王部隊呢?

如果人民沒有馭王之心,根本不介意專制,不擔心、不防止國王復辟,甚至一心勤王,歡迎專制重來,不就是德國當年希特勒當家,造就獨裁以追求國族光榮,以致民主崩潰、無數人民走入集中營的故事嗎?會不會是美國選民選出川普的寫照呢?不也就是為什麼古今中外數千年來無數的惡君此起彼落、了無休止的緣故嗎?

其實,難道不也是因為人們根本不重視權利的緣故呢?要享有權利,必須要有馭王之法的整套制度,而且堅持依法馭王;因為,得不到救濟的權利,只是空談。如果根本不覺得權利就是必須實現的正義,恐怕注定不會得到法治正義。這也是只思御民不思御王的國度,難以體會的道理。

對歷史上沒有深遠憲政傳統的國度而言,立憲就是變法,滿清認為受到外國欺凌,終於決定變法,正就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始因。於此值得澄清兩事,第一是滿清雖受外國欺凌,但是變法的決定卻是自覺的行動,並沒有任何外國壓迫滿清立憲(當年日本明治維新的情況也完全一樣)。第二,憲法的目的不是富國強兵,而是馭王保民。馭王保民是我國傳統文化中長期欠缺的思維,立憲正是馭王保民思想的產物,足以防止或避免專制或權力集中所必然帶來的惡害。如果上述《阿房宮賦》的末段有任何啟示意義的話,那該是要懂得接納並體會馭王的思維來控制馭民的權力;否則,歷史的循環只怕仍然會是難以改變的歷史宿命。


@65期執編律師:張安婷律師、曾學立律師、王孟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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