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內政部日前發布新聞稿指出,「復康聯盟黨」負責人屈宏義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經法院判10年有期徒刑,因此要求該黨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但該黨剩餘成員判斷,黨務已無法運作,所以7月16日自行申請解散。今(18)日,內政部表示予以同意,所以也不會再啟動政黨違憲解散機制。
內政部先前說明,根據政黨法第7條、第39條規定,政黨負責人如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即不具負責人資格,政黨應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違者,處政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而根據法院判決,「復康聯盟黨」主席屈宏義及同黨主要幹部,涉嫌收受境外敵對勢力資金組織政黨,還吸收退役軍人當幹部、蒐集並交付軍事情資,危害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節惡劣且重大。後來,台中高分院依國家安全法判處屈宏義有期徒刑10年,其餘幹部3年6月以上。
所以按照現行政黨法,屈宏義已不得再擔任政黨負責人;於是,內政部先函請復康聯盟黨,必須於9月26日前完成負責人改選。而內政部當時也同步表示,已蒐整相關犯罪事證,將提請政黨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可依法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散。
不過內政部今日表示,復康聯盟黨現因黨員已陸續流失,導致黨務運作全面停擺,主動申請解散並經內政部予以同意,故不會再啟動政黨違憲解散機制。
內政部再次重申,政黨從事政治活動,應確實遵守政黨法及相關法律,不得有接受境外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發展組織之行為,以免觸犯國安法規定而遭受處罰及解散。內政部呼籲民眾,若要組織政黨及從事相關活動,切勿淪為中共統戰工具,共同維護我國自由民主,健全政黨政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