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呂秋遠
上課的時候,我會跟同學說,法律上,讓一個人死亡,以犯意來說,有「過失致死」跟「殺人」兩種粗糙的分類。但是,沒有過失殺人這種說法,因為殺人一定是故意的,不會是過失。
先別看到法條就轉台啦!這個真的很重要。所謂的過失致死,就是不小心做了某件事,讓某人死掉,最常見就是車禍。然而,如果「故意」做了一些違法的事情,「不小心」讓被害人往生,那就會比單純的過失致死更嚴重。舉例來說,大家用自己的直覺猜猜看,哪種情況判刑比較重?
1.開車本身不違法,但是開車不小心撞死人。(過失致死)
2.酒駕違法,酒駕不小心撞死人。(酒駕致死)
3.不爽這個人很久,直接開車撞死這個人。(殺人)
猜對了嗎?3最嚴重,至少判刑10年以上。2其次,3年以上10年以下。1最輕微,5年以下。
為什麼?
因為1的惡性最低,就是本來想故意傷害被害人,不小心卻讓被害人過世;3的惡性最高,因為就是故意想要殺人。至於2,我知道有人會想說,酒駕唯一死刑,但是,冷靜一點,第一,酒駕的目的不是為了撞死人,他的目的還是想開車回家,只是他喝酒開車,就是嚴重違法。其次,如果酒駕就死刑,那麼酒駕撞死人判10個死刑嗎?沒意義啊!1個跟10個死刑,都一樣,只能槍決一次的。2的情況,就是故意酒駕,加上不小心撞死人,如果跟3比較,一開始就是故意想殺人,惡性不一樣,判刑的嚴重程度,當然也不會一樣。
這時候,我們就可以談談立法院的立法有多荒謬。因為,他們把虐童致死(故意虐待加上不小心致死),與直接殺害兒童(故意殺害)的最高刑度,竟然調整成是一樣的,都是死刑。當然,就有人會問,那又怎樣?保護兒童,一律死刑,不是很好嗎?
不太好。首先,就立法目的來說,不能只要犯法就全部死刑,要有輕重之分。例如,竊盜、搶奪、強盜,都是把別人的財產非法移轉,但是強盜一定比竊盜重,因為強盜手段比較危險、兇殘,為了懲罰比較可惡的狀況,就要判刑重一點,如果都一樣,為了可以成功,加害人拿走財產的手段,肯定選強盜,不選竊盜,因為強盜手段比較激烈、比較容易成功,但是,對人的傷害也比較大。
其次,如果虐待不小心死掉,跟直接殺害的刑度都一樣,以後施暴者就會選擇殺害,而不是選擇保留孩子的生命,因為選擇殺害,可以滅口,讓這個孩子不要說出口,反正被抓到以後結果都一樣,有差嗎?
所以,這個立法不是保護了孩子生命,反而是讓孩子陷入更危險的處境。現在的立法院,為了譁眾取寵,製造自己有關心孩子的形象,竟然可以罔顧刑法的立法原則,而且反而讓孩子的處境更糟糕,竟然做出這樣的立法選擇,真的太令人失望。
我們都希望可以透過立法改變這個社會,但是關於虐童案的制裁方案,立法院的立法品質,簡直就是令人髮指。所有的,一週後,我們好好再一次投票,改變這一切。
本文轉載自:呂秋遠臉書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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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秋遠,律師
責任編輯/王玉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