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多次協助刑事局破獲查扣虛擬貨幣不法案的「XREX交易所」分析師陳梅慧,發生車禍死亡,新竹地檢署去年12月16日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徐姓租賃車司機,新竹地院於12月17日裁定徐男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不過,徐男的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均將於今年8月16日屆滿,竹院竟裁定停止科技設備監控,檢察官提起抗告;高院裁定發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多次協助刑事局破獲查扣虛擬貨幣不法案的「XREX交易所」分析師陳梅慧,發生車禍死亡,新竹地檢署去年12月16日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徐姓租賃車司機,新竹地院於12月17日裁定徐男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不過,徐男的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均將於今年8月16日屆滿,竹院竟裁定停止科技設備監控,檢察官提起抗告;高院裁定發回。
這起發生在去年12月4日凌晨的高速公路6車連環車禍,因其中1輛車內乘坐剛從台中地檢署接受偵訊後北返的「XREX交易所」分析師陳梅慧,又因陳梅慧多次協助刑事局破獲查扣虛擬貨幣不法案,外界陰謀論甚囂塵上,質疑死因不單純。
竹檢調查後,認徐姓司機因塞車時間無法預測,怕躭誤李姓夫婦的班機,行經該路段時疏未注意跑馬燈警示前方已有事故發生,以時速約106至108公里之速度疾駛前行,因彎道視線遮擋,駛入77.7公里處彎道後才發現陳女搭乘的車輛,不及煞車而撞上,進而又向前推撞,造成總共6車的車禍,陳梅慧傷重不治,XREX交易所黃姓創辦人、謝姓偵查員及前車共6人受傷。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徐男。
竹院在12月17日以徐男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裁定諭知限制住居在台中市處處、限制出境、出海及於每日晚間21時使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方式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各8月。
徐男在今年2月14日首次開調解庭以及準備程序庭時,表示因負債累累且無手機,無法主動聯繫受害者家屬,也沒有能力賠償;不過,徐男限制出境、出海將於8月16日屆滿,竹院開庭訊問後,認為徐男所涉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復考量被告迄今僅與1名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尚未賠償本案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家屬,被告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仍有因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而逃亡之高度可能,再參酌被告係擔任機場接送之職業駕駛,依其經歷及資力,可徵其有逃亡境外之能力,是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為逃亡而出境不歸之虞。
不過,竹院卻以被告自今年2月14日下午自行到庭後迄今均能遵期到庭,且已施以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依目前第一審已辯論終結之訴訟進度,在無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下,認尚無再繼續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應自7月31日晚間11時後,停止科技設備監控。
檢察官以徐男未與被害人與大多數告訴人和解,本案若經判決有罪,被告有脫免罪責而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於電子監控期間經常未按時報到,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性,向高院提出抗告。
高院合議庭審酌,原裁定既同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卻未說明何以在被告僅與告訴人黃耀文達成和解,尚未與本案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抑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情形下,僅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可防免被告逃亡而無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且從司法實務經驗觀之,縱命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仍屢發生被告於審判期間均遵期到庭,然於案件上訴後抑或判決確定即將執行之際,即發生在國內逃亡,甚至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
合議庭認為,「個案手機」定期報到之科技設備監控,主要是命被告以手機進行定期線上報到,使法官、檢察官得以掌握被告之行蹤定位,以取代過去需親赴指定機關(如派出所)報到之不便,相較於「電子腳環」、「電子手環」需固定於身體部位,並隨時定位及回報,「個案手機」對於被告之自由權、隱私權生活干預程度可謂相當輕微,被告之人身自由被侵害之程度甚低,原裁定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倘若被告前確有於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多次未報到之情形,原裁定就此亦未具體說明,何以被告無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裁定發回竹院更裁。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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