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有一名大樓管理員,因為愛慕社區其中一位女住戶,便開始了連續半年傳送簡訊、在住戶機車上留字條、甚至還直接攔下對方來表達愛意,無論女住戶怎麼拒絕都沒有停止這樣瘋狂的追求行動,而這位管理員看似浪漫追求的行為,讓女住戶不堪其擾,出門都還不得不繞路躲避管理員,甚至因此感到害怕不安。最終選擇採取法律手段結束這場追求噩夢,而法院最後也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判處這名瘋狂追求住戶的管理員拘役二十日。
很多人可能會好奇說,我追求異性的過程中,傳給對方幾則簡訊、寫個幾張紙條,為什麼也會算是犯罪呢?其實答案就在於對方的意願。在前面的案例中,女住戶已經明確拒絕,甚至還刻意去避開管理員,但這名管理員依舊持續以各種方式去嘗試追求、接觸,而這樣持續且反覆的追求行為,已不再是單純追求感情,而是對對方的生活造成嚴重干擾甚至變成是一種恐懼。
在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中就有明確規範,若反覆或持續以特定行為,影響他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會有可能構成跟蹤騷擾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常見的監視、尾隨、發送不當訊息、或強行接觸等等,而在判決中,法官也有特別強調,管理員明知女住戶不願意接受其追求,卻仍持續與對方接觸,這些舉動不僅讓對方感到不適,甚至影響了生活作息,法估才會因此認定,這些動作已經超過正常追求範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這名管理員才會因此被法院依據跟騷法去判處拘役。
假如所謂的愛或是追求是無視對方的意願,強行加在對方身上,那這樣的情形就不再是單純的情感表達,而是可能成為法律上的騷擾,我們常會看到很多類似的案例都會被寫成說是單戀、追愛等等的字眼,然而這樣的形容詞彙反而會給跟蹤騷擾的人一個錯誤的訊息,認為說再瘋狂的行為都只是自己單戀對方、追求對方的合理舉動,而非傷害對方,認為自己只要持續這樣的浪漫,將這樣些行為堅持下去,總有一天對方就會接受,過程中卻都無視對方不舒服或是多次拒絕,絲毫沒有意會自己早已變成對方的惡夢,追求伴侶是很正常的行為,然而若是用錯誤的方式去進行,甚至是造成他人的傷害,那這樣的行徑就不再屬於追求,而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