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新莊分局潘姓警備隊員執勤時盤查車主遭通緝的小客車,林姓女駕駛拒檢且企圖開車衝撞,潘員被迫開了2槍,卻擊斃副駕駛座的林姓女乘客,林女之母提告請求新北市政府250萬元,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連帶賠償413萬元,一審敗訴,林母上訴二審;高院今(20)駁回上訴。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110年4月25日晚間近11時,潘姓員警執勤時發現林姓女子駕駛車輛的柯姓車主遭到通緝,於是敲擊車窗示意停車受檢,林女反而驅車直行欲駛離現場,潘員見狀緊追在後,林女先衝撞前方白色小貨車後,欲倒車離去時又撞到路旁的自用小客車而停下,自前方追來的潘員喝令林女下車。
林女卻仍無停車跡象,潘員於是到車前以肉身阻擋,瞬間人車接觸,潘員趴向林女車輛前車蓋之際,朝前方擊發第1槍,子彈貫穿前擋風玻璃,潘員隨即自車蓋上滑落站立於林女車輛左側輪胎旁,並於車輛繼續向前方直行,林女在眼前經過時,潘員再度舉槍、朝面前經過之左前車窗內駕駛位置方向擊發第2槍,因而擊中位於副駕駛座之林姓女子致其死亡。
潘員被依殺人罪送辦,新北地檢署支持警方合法用槍,不起訴。林女之母則提起國賠之訴,請求新北市政府250萬元,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連帶賠償413萬元。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當時情況急迫,就算潘員有意射擊左前輪或左側引擎,客觀上也難以執行,不能就指他違反「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注意義務,判潘無過失免賠。林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潘員於林女駕車衝撞過程中,為阻其離開及防止危害,於相隔1.08秒之短時間內,瞬間反應連續射擊2槍,均以俯角射中該車,經彈道模擬重建可認其以引擎室為射擊目標,整體合併觀察其開槍行為,射擊目的在於使逃逸車輛停止,非有傷人致命部位之意。然因林女駕車衝撞試圖逃離,人車移動之各種角度變化影響射擊結果,始致第2槍射中林姓女乘客致命部位。
合議庭認為,潘員是於生命、身體受有危害之急迫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在場人等之生命、身體安全,制止林女駕車衝撞,始連續擊發2槍,其開槍行為未逾越必要程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依該條例第12條,屬依法令之行為,無不法性。
所以,林女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精神慰撫金, 暨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新莊分局賠償損害均屬無據。駁回林母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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