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文/周刊王
彰化縣溪湖鎮黃姓男子2024年8月26日深夜經過某工廠後方火龍果園時,發現2隻鸚鵡被帶刺植栽圍繞,誤以為是野鳥掉落園中,竟將牠們帶走。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園主設置的火龍果圍籬構成刑法上的防盜設備,依加重竊盜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8月。
根據判決書描述,黃男凌晨3時6分許騎機車抵達邱姓飼主的工廠附近,徒步進入後院,破壞圍籬竊走籠內的灰鸚鵡2隻。邱男發現鸚鵡失竊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將黃男逮捕。
邱姓飼主表示,因鸚鵡叫聲太吵遭鄰居抱怨,才將鸚鵡安置在火龍果園中。為防止遭竊,特意使用帶刺的火龍果植栽、鐵皮及鐵網作為圍籬防護。
黃男供稱,當時聽見鸚鵡叫聲發現牠們被火龍果植栽圍住,以為是外地飛來的野鳥,費力穿越帶刺植栽將鸚鵡帶回,把玩2日後因遭啄咬受傷便將其放生,並無販售圖利意圖。
法院審理時,關鍵爭點在於火龍果圍籬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安全設備。法官引用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認定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即屬安全設備,且不以設在建築物上為限。
判決指出,現場照片顯示案發地點架設鐵網,高度略矮於成年男子身高,鐵網上方以鐵皮及帶刺火龍果植栽圍起,足認該等設備屬防盜設備。雖然黃男誤認鸚鵡為野鳥,但客觀上已破壞他人設置的防盜設備進行竊取。
考量黃男為竊盜累犯且未與失主達成和解,以及竊得的2隻灰鸚鵡價值6萬元,法院最終依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判處8月有期徒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