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張予柔報導
高雄市一名鍾姓專案經理指控,自己在公司會議期間多次遭公司負責人辱罵「哭爸」,認為遭受職場霸凌,向公司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但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言語屬粗俗口頭語,用來表達不滿情緒,不影響名譽,判鍾男敗訴。

據了解,鍾男為某公司專案經理,於2024年4月至7月間,在公司例行會議期間,被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甲男辱罵「哭爸」3次;之後在同年8月會議又被罵一次,後來又遭公司無故解聘。鍾男自認遭到職場霸凌,這些辱罵造成心理壓力和名譽損害,因此向公司提出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庭審中,甲男表示,當時雙方因業務爭執激烈,他一情緒時失控脫口而出「哭爸」,並非針對鍾男個人名譽與社會評價,也沒有詛咒或侮辱意圖,因此拒絕賠償。承辦法官調查後參照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及會議內容,認為甲男是因鍾男業績不好而說出「哭爸」,當作嘆詞使用。「哭爸」在此語境下只是嘆詞,用於表達糟糕、不滿或遺憾,因此判決鍾男敗訴,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