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近年出現幾起村長、里長具中國籍案例,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內政部近日預告,打算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要求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時,應具結未持中國戶籍與領用中國護照,以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且相關結果須刊登選舉公報。
具中國籍的民代與選舉公職近年引發討論,例如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去(2024)年底被查出違反國籍法,未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國國籍,並於就職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佐證資料,遭內政部解除議員公職;來自中國四川、2022年首度參選並當選的花蓮學田村長鄧萬華,也在今年8月遭鄉公所解職。
內政部昨(9)天預告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設有戶籍與領用中國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報之規定。
內政部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台灣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台灣公職。雙重國籍擬任民選公職人員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內政部強調,參選公職意謂有取得政權、參與分配國家資源的可能,相關人等當選就職後,對國家即負有高度忠誠義務,因此候選人是否持中國戶籍、領用中國護照,以及台灣以外國籍的情事,選民應有知悉權利,因此增列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