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憲法第143條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因此民國40年間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政策,但於91年起陸續停辦。為落實「農地農有」精神,「扶植自耕農」取得農地,今(14)日,立委陳瑩與莊瑞雄等27位立委共同連署提案並獲院會通過,正式要求行政院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陳瑩質詢時表示「總統指示訂目標時程,把它完成。」


「公地放領」自民國40年開始推動,只要農民於65年前立有租約,且租約仍為存續當中,農民可分期繳款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公地放領」歷經三個階段:民國65年結束的「早期公地放領」、民國78年起的「專案辦理」,以及民國83年的「續辦公地放領」。然而自91年起,宜農、牧、林地陸續停辦,導致公有土地除特殊情況外,多以不出售為原則,與憲法保障農民的精神相違背。今天立法院通過陳瑩提案之內容,倘若行政院順利推動,將可視為史上「第四階段」的公地放領。
日前行政院拍板宜蘭縣蘇澳鎮大南澳地區試辦公地放領案,於93年之前已通過「內政部公地放領審查委員會」而未放領的案件,將於試辦規劃裡辦理放領申請,多名農戶盼望數十年的正義得以實現。陳瑩近日要求國產署依照宜蘭蘇澳試辦條件,盤點台東符合規定的案件資料,共有777筆符合規定,面積大約162公頃。陳瑩表示,落實「農地農有」精神,才是真正照顧農民,讓耕作者可以擁有自己的農地,才是真正的土地正義。
立法院14日通過陳瑩提案重啟「公地放領」的內容,除要求行政院應協助自耕農取得農地外,同時要求行政院應調整資格認定標準。陳瑩強調,政府最後辦理公地放領的時間,至今已超過20年,應視現代農民務農實況,修正放領條件,使政策更貼近當前農業環境。此次「第四階段公地放領」提案,領銜提案人除陳瑩、莊瑞雄以外,共同提案人包括伍麗華、陳冠廷、王美惠、黃秀芳、陳秀寳、劉建國、蔡易餘、許智傑、林岱樺、郭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