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廖予瑄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去(2024)年出具監察院調查報告的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發文稱,台北市府先前給予京華城120,284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保障屬於「一次性保障」、及京華城公司中途放棄訴訟一事,已違背事實及都市計畫法令。因此京華城也在今(30)日深夜發出8點聲明,並進行說明。
京華城公司聲明全文:
1、京華城的120,28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保障,係捐地近2,400坪土地換來,台北市政府於80.2.13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中明確記載,並經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公告。依大法官解釋,都市計畫具有法規命令的性質。
2、如果120,284是一次性保障,就應該會明確寫入80.2.13的都市計畫,但80.2.13公告的都市計畫並未記載京華城受保障的允建樓地板面積120,284平方公尺係一次性保障。就都市計畫觀念來看,都市計畫書通常不會寫一次性保障,僅在建管的行政命令才會特別註明一次性保障。另外,從實務上看,原先蓋的房子因某種原因(例如地震)拆除而改建,都市計畫在規畫上,不會讓房子的容積愈蓋愈少,世界先進國家的建築發展都是走向建蔽率少、容積率高的趨勢。
- 3、必須有所本才能拿掉120,284。前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在106.12.21藉由主持都委會,未經都委會實質討論,在結論中直接刪除京華城在80.2.13都市計畫受保障的120,284,這種拿掉人民權利的做法,已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依據或授權命令前題下逕行剝奪人民權利,已經違憲。且北市府當時沒有經過變更80.2.13主要計畫的程序,就逕行在細部計畫拿掉京華城受保障的樓地板面積120,284平方公尺,程序與實體皆有嚴重瑕疵。
- 另外,拿掉京華城受保障的12028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等於是把京華城的容積下降,然而,京華城沒有明顯違害重大公益、沒有危害交通運輸、沒有影響學校等情狀,卻被逕行刪除容積,讓人質疑其中的動機。
- 4、107年「釐正」京華城560,等於是市府「澄清」392的錯誤。北市府後來在107.2.18公告京華城細部計畫變更,「釐正」京華城「商三特」基準容積率為560%、同時刪除原本保障京華城的樓地板面積120,284平方公尺。所謂「釐正」,就是「澄清」的意思,亦即北市府原本的80.2.13都市計畫記載的京華城基準容積率560%是合法的,但郝市府沒講清楚到底是560還是392,現在柯市府講清楚京華城是「商三特」,基準容積比照「商三」,基準容積同樣都是560。
- 5、北市府107年細部計畫拿掉京華城的120,284有瑕疵,京華城提出陳情,直到109年台北市都委會經過專案小組會議及都委會第768次會議討論通過決議,建議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辦理,京華城依據都委會決議委託顧問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四條提出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直到110年都委會審議通過細部計畫變更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20%(110.11.1公告),但京華城必須額外付出極高的公益性對價性回饋代價。事實上,這20%容積獎勵比京華城原先受保護的120,284平方公尺允建樓地板面積即容積率678.91%,京華城少了6.91%容積,約1139.11平方公尺,京華城在80.2.13都市計畫被市府要求捐地近2400坪土地後,權益反而大減。
- 6、京華城公司為股東權益受損,京華城與威京公司起訴北市府,請求回復120,284,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但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北市府多次要求京華城公司撤回訴訟,京華城始於111年7月18日撤回,並非監察委員林盛豐和蘇麗瓊所言京華城中途放棄改以缺乏法令依據變形方式申請容獎。
- 7、京華城不是「商三」,而是「商三特」,即限制六項使用用途,京華城的都市計畫從80.2.13,就是寫京華城是「商三特」,到110.11.1北市府公告的細部計畫變更,京華城亦是「商三特」,從頭到尾,京華城的都市計畫名目都是「商三特」,並不適用土管條例。土管條例係普遍性、通案性規範,也就是規範商三的使用分區;京華城是「商三特」,不是「商三」,土地使用分區是特殊分區,管制內容應以都市計畫法母法為據。
- 8、京華城案與都更條例毫無關係。北市府110年公告京華城都市計畫的實質獎勵項目,其中的韌性城市、宜居城市、智慧城市係來自北市府當時推動台北市松山區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北市施政計畫,其中三項標章係參考都更獎勵額度及各種辦法,獎勵多少與適當性皆是都委會權責核給,且京華城必須履行並達到智慧建築、綠建築、耐震建築等市府要求的標章等級,才能取得容積獎勵;至於細部計畫書所稱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係北市府要求京華城繳納高額保證金87.88億元,在細部計畫書中明定於雙方訂定「協議書」和「保證金」時,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