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警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的5名員警,於108年8月20日處理一件熱炒店酒客吵架糾紛時,因渾身酒氣手持鋸刀與友人爭吵的游姓被害人攻擊上前安撫的員警,於是對游男進行壓制,卻造成游男酒精中毒及姿勢性窒息,送醫後不治,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5名員警,桃園地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今(5)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呂姓等5名南崁派出所員警,在108年8月20日晚間10時38分獲報前往處理龜山區某熱炒餐廳的吵架糾紛,渾身酒氣手持鋸刀的被害人游姓男子與其黃姓友人爭吵,於是上前安撫被害人,但是被害人情緒激動,並向呂姓員警臉部揮拳。
其他員警見狀即欲對被害人以妨害公務罪嫌之現行犯逮捕,隨即將被害人面朝下壓制在地,並以手銬銬住被害人左手手腕,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而無法完成右手上銬程序,壓制過程中被害人發出呻吟、嘔吐聲,在場員警仍分別時而以3人至5人同時壓制被害人。過程中游男的女友向員警反應壓制力道太緊,甚至在完成雙手上銬員警壓制仍未鬆動,最後游男因酒醉後躁動及遭警壓制在地面、雙手反銬、酒精中毒及姿勢性窒息,經送醫急救後,仍於同年8月22日晚間7時許,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死亡。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5名員警所實施之壓制行為,屬合法且必要,沒有超過比例原則,且於壓制過程中,已注意被害人之狀況,難認有過失;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5名員警所採取壓制之手段及強制力,已逾必要之程度,或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而仍有合理之懷疑,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判決5名員警無罪。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害人心臟阻塞情形已達足致心因性 猝死程度,加以被害人死亡前確有情緒激動(酒後鬧事)、身體掙扎(被壓 制過程)、酒精作用(心臟損害)等外部促因存在,尚難認定被害人死亡原 因確為公訴意旨所指之「姿勢性窒息」。
呂姓員警等人當場依現行犯逮捕被害人,施予管束及上銬,以防止被害人繼續對旁人為危害行為,合於發動逮捕及管束之要件,並無違法之處;被告員警等人執行管束過程中,依所處客觀環境而採取壓制作為,亦確屬侵害最小之手段,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且員警等人於壓制過程中,已注意被害人狀況,難認有何過失情事。
合議庭認原審判決以公訴意旨所舉證據無從證明被告員警等人有過失致死行為,而為無罪判決,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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