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黃于庭、李美妍報導
我國與中國互不隸屬為客觀事實,且根據《國籍法》規定,若要擔任民選公職,1年內須放棄除我國以外的他國國籍,當中也包含中國。近期花蓮富里鄉中配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國籍遭鄉公所解除公職;內政部追查發現,全台另有其他4名中配村里長,至今未辦理解職。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24)日強硬發聲,4縣市地方政府失職,已依法函送監察院查處。
我國持續清查民選公職身分資格,全台有5名村里長具中國國籍,且並未放棄原國籍,內政部去(2024)年已發函主管機關,包含花蓮富里鄉公所、桃園新屋區公所、台北松山區公所、新北土城區公所及中和區公所,要求依《國籍法》辦理解職。
然而,鄧萬華遭鄉公所依法解職不服,其向花蓮縣府提起訴願,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並要求鄉公所另為適法處分;另外4名村里長至今仍未解職,內政部認地方政府未盡監督責任,今(2025)年5月已函送監察院查處。

對此,劉世芳今日回應,按照時間點限制,《國籍法》第20條規定為1年內(放棄國籍),5個中配村里長已經超過1年期限;且內政部多次去函,要求縣市政府一定要按照《國籍法》規範處理,但遭到縣市政府推託。
劉世芳進一步指出,縣市政府多次找藉口,像是「要問陸委會、要問移民署、要問民政司、要問內政部」,地方對於《國籍法》第20條非常清楚表態。因此,她強調「地方有失職」,內政部已移送監察院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