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鎮小江共諜案中被控將經手的機密文件交給大陸官員的空軍前上校葛季賢、中校樓文卿,台灣高等法院一審及更一審都判2人無罪,更二審則樓文卿犯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判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葛季賢無罪確定,樓文卿上訴最高法院經撤銷發回。高院今(27)日更三審宣判,樓文卿改判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鎮小江共諜案中被控將經手的機密文件交給大陸官員的空軍前上校葛季賢、中校樓文卿,台灣高等法院一審及更一審都判2人無罪,更二審則樓文卿犯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判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葛季賢無罪確定,樓文卿上訴最高法院經撤銷發回。高院今(27)日更三審宣判,樓文卿改判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樓文卿於98年7月間至104年間任職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擔 任中校教官期間,受中共劉姓間諜(空軍中校官階退役)引介至國外與中 共官員見面,並以提供空軍內部文書(部分核定為機密)方式幫助劉姓間諜從事間諜活動,並獲取報酬。
葛季賢於96年6月間至99年12月間任職國防部某單位上校參謀官,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及負責蒐集整理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會議資料等文件,明知劉某是中共之間諜,仍將經手國防部提報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機密等級為「密」之某會議資料,提供劉某。
檢察官起訴後,台北地院認為非管轄法院,移送高院。高院判決葛、樓無罪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合議庭函詢所得證據,都無法認定2人涉及犯罪,仍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樓文卿於調訊及第一次偵查中自白犯行,並有樓文卿與劉姓間諜通訊監察譯文、入出境紀錄、權責機關相關函文內容及扣案美金現鈔等證據,足以補強被告樓文卿於調詢自白真實性。
樓文卿所為是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至於葛季賢部分,更二合議庭認為,勘驗葛季賢於104年4月9日至10日調訊的錄音光碟可知,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調查員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之情事,仍判葛無罪。葛季賢罪確定。
樓文卿再提上訴,最高法院第3度發回。高院更三審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卷內事證,認定被告樓文卿確有獲取報酬幫助劉姓間諜從事間諜活動犯行,其於更三審中否認犯罪,並不可採。但是,合議庭考量本案所涉及內部文書之參考價值較低,且被告收取之報酬金額非高,情節尚屬輕微,故依海空軍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又本案犯行自繫屬日起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合議庭審酌被告為中華民國空軍官校畢業,持續擔教官,並升至中校官階,受中華民國空軍栽培,本應知保密防諜為軍人最基本常識,對於因飛行任務所配發文書應盡職務上保管之責,竟受中共間諜之利誘,提供不得供第三人閱覽之空軍文件,違反職務幫助間諜從事活動,並收取對價報酬,損及中華民國軍人品操與形象。
復考量被告曾一度坦承犯行,嗣又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案前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及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
照片來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