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1名婦人,2016年無照駕駛手排小貨車,撞上懷孕6個月的孕婦,緊急剖腹,早產胎兒仍因呼吸衰竭死亡,但法官認為,車禍當時,並未出生非自然人,因此胎兒死亡部份,沒有刑事責任,但害孕婦受傷,須判刑6個月。
2016年6月,彰化溪湖鎮孕婦,騎機車被小貨車撞傷,擔心胎死腹中,當天剖腹產下嬰兒,但因不足月,出生後呼吸衰竭,不過,法官審酌,車禍在前,嬰兒出生在後,中間沒有過失行為存在,因此無刑責。
彰化地院庭長王義閔:「(車禍時)胎兒還在孕婦體內還沒出生,所以還不算自然人,所以傷害只能針對孕婦本身來論處。」

法官表示,男嬰是在車禍後才生下,因早產造成死亡,並非業務過失傷害對象,但事隔1年,想到小孩沒保住,做父母的仍然情緒崩潰。
遭撞婦人:「我那時在加護病房有抱她,她已經發紫了,我也很希望她可以回來,因為她是一個很正常的小孩。」
不過,開貨車的林小姐卻說,孕婦車速也很快,求償金額開價太高,她和修配廠老闆都無法接受。
修配廠老闆:「她不是我的員工不是我僱請的,我和她完全沒有連帶關係,對方很無理堅持連我一起告,大人(受傷)部份求償快600萬元。」

雖然害死胎兒部份無罪,但肇事駕駛,只有自排駕照,違規開手排小貨車,算是無照上路,加上路口未禮讓幹道車,導致孕婦受傷,明顯有過失,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民視新聞李文華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