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姓計程車司機於民國107年間性侵大學女同學,另下藥迷昏1名女大學生後性侵得逞。高院的更一審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華男有期徒刑11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華男於民國107年8月間以介紹客戶為由,邀約擔任保險業務員的大學女同學見面,2人先前往廟宇拜拜及到餐廳用餐,女同學在途中飲用華男提供的酒類後覺得頭暈不適,華男隨後將女同學帶回住處性侵得逞。
另外,華男因駕駛計程車認識1名女大學生,107年間10月間向女大生分租淡水租屋處1間房間居住。同年11月25日晚間,華男以幫女大生養生保健為由,將含有FM2成分的藥物摻入雞湯及紅色膠囊,供女大生食用,女大生吃完意識模糊,遭華男性侵得逞。
華男在偵審時辯稱,2女均與他合意性交,否認性侵。不過,法官依據相關事證,不採信華男說法,一審判處華男有期徒刑11年6月,二審改判15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2名被害女子分別提起民事訴訟,向華男求償。士林地方法院判處華男應賠償新台幣60萬元給女同學,另賠償女大生80萬元;華男提起上訴,但因華男2案均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日前裁定駁回確定。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