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交通大隊萬華分隊警員石明謹,因為擔任電視台足球比賽的球評,遭懲戒法院認定違法兼職,降一級改敘,同時罰款20萬,石明謹上訴第二審,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石明謹強調,長官態度反覆,一下說沒違法,卻又將他移送懲戒,自己在不影響職務下擔任球評,拿到的錢不足以謀生,只是想推廣體育。
警察球評石明謹說,「我是足球達人石明謹。」
擔任電視台足球球評的石明謹,他的另一個身分,其實是台北市交通大隊警員,過去常常是利用下班後,在不影響職務下擔任球評,卻被懲戒法院認定是"違法兼職",石明謹不滿,上訴第二審,親自出庭。

警察球評石明謹說,「過去警察局跟警政署對我的解釋,他們都說這個是沒有問題,到了108年的時候,他們才突然講說,你過去這八年來所去電視台,擔任球評的這件事情,現在是違法的,所以把你移付懲戒,等於是你從頭到尾,他的態度反覆,而且長官給你的意見,是完全不一樣的。」
擔任警察25年,石明謹待過大安交通分隊,現在是萬華交通分隊警員,懲戒法院認定,他從2011~2018年,擔任電視足球球評190次,車馬費高達283萬,違反公務員不得接任業務,另外又從2019年開始,接下足協紀律委員職務,共領取5400元出席費,懲戒法院判他降一級改敘,還得罰款20萬。

警察球評石明謹說,「你買賣股票買賣汽車買賣房子,其實你都可以得到很多的業外收入,甚至比提到的裡面,我一年可以拿來的錢來講,那個是高出幾十倍上百倍,可是一般的公務人員,你其他的業外收入,卻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我想要踢足球,我的主管機關不允許的時候怎麼辦,這是不是侵犯了人民的,結社自由權。」
面對公務員的工作自由權被剝奪,就連人民結社的權利,也遭到限制,石明謹花了比罰款20萬還多的錢找律師,希望二審法官能有不同見解,如果還是敗訴,則不排除聲請釋憲。
(民視新聞/黃國誠、蔡承翰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