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偵辦宜蘭縣政府疑涉貪污等弊案,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今晨遭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聲押禁見,稍早召開聲押庭,宜蘭地院裁定林姿妙80萬交保,宜蘭地方法院庭長黃永勝指出,3人犯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林姿妙稍早由律師前來辦保,面對記者詢問是否感到冤枉或是要大家說的話,僅說「謝謝大家」。
宜蘭地院新聞稿指出,關於本件聲請意旨,檢察官認被告林姿妙、林羿伶、康立和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被告林姿妙另涉同法第6條之1第1款財產來源不明罪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經地院分別訊問被告等三人,及審查檢察官所提出的相關事證後,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林姿妙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的必要,准予具保新台幣80萬元;其餘被告林羿伶、康立和部分,亦認涉犯上開圖利罪,犯嫌重大,惟無羈押的必要,訊後請回。
林姿妙稍早由律師郭美春來辦保,步出法院時林姿妙僅多次表示「謝謝大家」,並未做出其他回應,隨後搭上座車後離去。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