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303大停電疑人為疏失 檢方搜索興達電廠 3員工各以15萬元交保

  • 發佈時間:2022/03/22 12:06更新時間:2022/03/22 12:07
  • LINE
    FACEBOOK
    TWITTER
    COPYLINK
快新聞/303大停電疑人為疏失 檢方搜索興達電廠 3員工各以15萬元交保
303大停電疑人為疏失,檢方搜索興達電廠,3員工15萬元交保。(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台灣電力公司「興達電廠」於民國111年3月3日,疑似因不明原因事故,導致全臺大停電事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洪檢察長於獲悉後,隨即指示地方檢察署民生專組主任檢察官顏郁山,啟動民生平台機制,並與高雄市調查處成立專案小組,在不影響復電工作下,儘速了解事故發生之可能原因及停電狀況,釐清是否涉有刑責。經專案小組調查後, 於3月21日上午搜索興達電廠員工簡姓、田姓及李姓員工3人住處及辦公處所,並通知到案說明。

更多新聞: 今晚起「雨灌全台」! 看準雨天商機 防水、除溼小物搶攻通勤族荷包

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簡姓、田姓員工2人是興達電廠電氣組變電一課員工,李姓員工則是當日(3月3日)開關場控制室的值班主 任。3月3日上午8時50分許,簡姓、田姓員工欲測試DS3541(隔離開關)時,疑似未確實檢查相連接GCB3540(斷路器)內SF6(絕緣氣 體)充填狀況,而在GCB3540內無充填SF6之狀況下,要求李姓員工開啟測試,導致DS3541發生爆炸,造成設備毀損,引發停電事故。 

案經主任檢察官顏郁山、檢察官賴帝安及檢察官蔡婷潔漏夜偵 訊後,認被告簡姓、田姓及李姓員工涉犯刑法第176條(故意或因 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 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及第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等公共危險等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均分別諭知新臺幣15萬元交保。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更多新聞: 快新聞/傳深藍拱他取代蔣萬安選北市長 趙少康不考慮:目標是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