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和辦公室主任陳玉臺等人,涉嫌人頭詐領助理費333萬餘元,遭判應執行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50萬。士林地檢署今天上午表示不會上訴,全案確定。
士林地檢署指出,上訴期限是19日,考量潘懷宗等被告均認罪,知錯能改,且本案與類似貪污案件犯罪情節無較嚴重,加上法院判決已附帶緩刑條件,並對被告褫奪公權,代表潘已不能參選,加上潘目前生病,應無再犯之虞,決定不上訴。
潘懷宗被指控從2008年到2020年之間與辦公室主任陳玉臺,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333萬5835元,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他也坦承犯行,但辯稱這些費用都用在選民服務上。士林地院6月15日宣判,依共同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4罪,將潘懷宗與辦公室主任各處1年11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50萬。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