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黃笙報導
在1支手機就能處理生活大小事的科技社會中,個人資料外洩的情形越發嚴重。台中有位彭姓女房仲,日前因公司系統出錯,誤認1名張姓男子有意出售房屋,遂透過不詳方式取得其家中電話號碼,向張男母親詢問買賣事宜,不料此舉卻惹怒張男,認為其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直接告上法院。彭女律師雖主張市內電話號碼不能直接識別個人資料,但台中地院並不採認,考量其並無前科,以「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輕判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定讞。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任職於知名房產仲介公司的彭女,因公司智慧系統出現問題,誤會張男要有意賣掉房子,透過不明手段取得了張男位於新北市老家的電話號碼,徑直撥打電話欲聯繫相關事宜。彭女供稱,她沒有不法意圖,只是因為同事曾做過社區開發,且本身有賣過這社區的房子,同事告訴她這可能是屋主的電話,恰好有客人想看房子,所以便嘗試聯繫看看,沒想到卻遭到張男提出告訴。
彭女律師則主張,室內電話號碼本身並不當然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直接識別個人資料,單純的室內電話號碼並不足以識別個人資料,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範疇,但卻未遭到採納。台中地院認為「個人資料」包含聯絡方式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非公務機關除基於規定之「正當情形」,不得任意蒐集、處理及利用,彭女同事亦否認有提供張男的老家電話給她,已明確違反「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地院一審考量彭女從無前科,為取得銷售房屋之委託權而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雖不足取,但手段尚屬平和,量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但彭女不服仍提出上訴。二審合議庭則認為彭女至今仍否認犯罪,未如實交代其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且沒有跟張男達成和解,原審所處之刑已屬最低刑度,將其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