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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2)日公布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台幣19.6萬元,較110年度增加4000元,預計受益戶數為230萬戶,減稅利益117.44億元,增加可支配所得15.07億元。
財政部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申報戶內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可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5,948元之60%,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6萬元,較110年度增加4,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為230萬戶,減稅利益117.44億元,增加可支配所得15.07億元。
財政部說明,這次調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與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合計增加可支配所得117.44億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