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徐詩詠報導
高雄市體育總會4年前在愛河舉辦國際鐵人三項比賽,一名張姓選手在游泳項目時不幸溺斃,高雄高分院判決高市體總應賠償222萬元,體總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仍有疑點未釐清,並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判決書指出,高市體總於高雄市愛河所舉辦「2019維士比盃愛河國際鐵人三項競賽」,張姓選手在游泳期間發生意外,因主辦方疏未配置足夠救生員人力、設備,亦未妥善規劃設置折返點,導致未能及早發現選手溺水,錯過黃金搶救時間;對此,高雄高分院認為,活動現場浮台上僅配置1名救生員,加上動力皮艇均集中於水道二端,而未在水道二側協助警戒,確實無法有效注意參賽選手之安全,判處高市體總應償222萬元。
不過,體總對此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現階段對於開放性水域配置救生器材、救生員人數並無相關規範,然而在鐵人三項國際規則中,也沒有針對河流中舉辦賽事時之安全防護及救生員配置相關規定;最高院認為在未敘明其依據來源,就認定體育總會有未設置足夠救生員及適當救生器材的疏失,亦有未合。因此撤銷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