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19年國防部軍情局與台灣南下電子公司簽訂總價428萬多元警監系統採購契約,沒想到驗收後發現有82項不合格,經通知改正後,仍有22項不合格,因此決定解除契約,向南下電子求償72萬8280元違約金,及拆除監視系統費用7萬2000元,一審軍情局勝訴;南下電子不服上訴後,二審宣判駁回,不得上訴。南下電子需賠償軍情局80萬280元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2019年10月軍監視系統安裝完畢,11月8日軍情局進行系統測試卻發現多達82項不合格,通知改正後,仍有22項不合格,而雙方契約中有約定,南下電子如逾期交貨,應每日按契約總價千分之10支付違約金。
判決指出,監視系統於當年11月25日改善完成,已屬「交貨不合格需退換貨」情形,而8日至25日期間,共17天的逾期違約金,合計72萬8280元,應由南下電子公司支付給國防部軍情局。
雖然南下電子辯稱,安裝的系統並無不合格,是軍情局自己擴充解釋設備功能即規格,才會認為不合格。但法院指出,雙方事後有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履約爭議調解,工程會再進行一次性能測驗後,發現仍有「熱鍵功能無支援、欠缺硬體溫度監控、巡弋等功能、網路攝影機影像解析度縱向畫素、攝影機轉動角度不足」等多達21項明顯不符契約規格。
而由工程會出具的21項「不合格項目核對表」,南下電子林姓法定代理人也簽名且不爭執,因此高院認為,南下電子辯稱軍情局自行擴充規格的說法,不足以採信;至於拆除費用7萬2000元的部分,南下電子主張軍情局未接受協商其提出減價方式處理,也未給予說明機會就解除契約,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
對此高院認為,政府採購法第6條雖然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維護公平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但並非無論廠商違約情節輕重,均可要求協商而不得解除契約,依南下電子違約情形,難以認為主張減價協商為有理由。
況且,軍情局與南下電子解約後,2019年12月31日即申請工程會調解,也再次進行性能測試,最終也願意接受工程會主席所建議的調解方案,反而是南下電子未接受才導致調解不成立,因此高院認為軍情局並無不願意協商情形。
高院最後認定,軍情局因拆除不合格監視器統而支付的7萬2000元拆除費,自應由原廠商負擔。總計南下電子須賠償國防部軍情局80萬280元(72萬8280+7萬2000元),且本案經駁回後已不能上訴,判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