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男子陳福祥2015年犯下西門峨嵋停車場雙屍命案震驚社會,一審至更三審均判死刑,最高法院今(19)日針對是否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原審判決對陳男犯罪動機與是否有教化可能等量刑事由有無不當,及具體殺人情節有無不能判死刑等3大爭點進行生死辯,辯論結束後,審判長諭知5月2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陳福祥涉嫌買賣毒品黑吃黑,並取走440萬元貨款,因上網洩漏行蹤而被警方逮捕到案。高院更三審判決指出,陳福祥行槍殺害蔡宗育(24歲)後,不到3分鐘內又再殺害蔡鎧陽(21歲),手段極為殘暴且具有嚴重破壞性。此外,陳男曾服刑10年,出獄後仍犯下此案,顯見對刑罰感應力低落。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規定,死刑案件為法院應依職權上訴案件,且視為被告已上訴,因此須經最高法院審理。據《中央社》報導,最高法院今日整理3大爭點包括,陳福祥犯行是否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原審判決對陳男犯罪動機與是否有教化可能等量刑事由有無不當,及具體殺人情節有無不能判死刑的理由。
陳福祥委任律師主張,陳男與死者蔡鎧陽進行毒品交易時,難以預料蔡男有無攜帶武器,且陳福祥並非預謀殺人,未達情節最重大犯罪,因此不應判死;檢方則主張,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陳男犯行重大、鐵證如山,已達人神共憤程度,最高院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審死刑判決,才能彰顯國法、讓社會大眾再度相信司法。
今日最高法院生死辯結束,審判長諭知5月2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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