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視新聞/黃恩琳、劉毓琦 台北市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算不算是有價證券,引發爭議,人權協會也認為,TDR沒有明文列入《證交法》,造成法院實務認定,買賣TDR違反《證交法》,導致數起冤案,強調應該要修法,定義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
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涉嫌炒作TDR,套利4.9億元,一審判刑18年,立委余天認為「殺人放火」都沒判那麼重,出席立法院財委會公聽會,主張要修法,要求把「台灣存託憑證」列入有價證券,人權協會也站出來,認為TDR的法學爭議,正是金管會疏漏修法所致。

攤開財政部76年(1987年)第900號函文中,表示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只是當時函文有沒有包括,後來才出現的台灣存託憑證TDR,引發討論。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以目前的有一些司法裁判的話,都認為台灣存託憑證,是《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目前經本會評估尚無修正的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