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北市一名韓姓男子,去年10月間涉竊走萬華區錦德里辦公處所有自行車,2天後騎著該腳踏車在路上被警方盤查帶回,韓男到庭辯稱,是看到腳踏車上寫「守望相助」,以為是愛心車才騎走,之後會歸還等,但法院認為,該車至多是錦德里守望相助用途,並非愛心車,何況韓男是設籍華江里,根本不是錦德里民,2天未還車已堪認主觀上有不法意圖,日前依竊盜罪判罰金1萬元,可上訴。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韓男於去年10月18日上午10時42分許,在萬華區行政中心後方,趁無人注意之際,牽走錦德里辦公處所有、該里幹事黃鈺鈞所管領,停在辦公處旁的自行車(價值約新台幣5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離去,里辦公處發現自行車遺失後報警。
2天後上午,警方在環河南路與桂林路口發現韓男正騎著偷來的自行車在等紅綠燈,隨即將他盤查後帶回偵辦,檢方後續依竊盜罪嫌起訴。
法院開庭時,韓男否認有竊盜犯行,主張他是看到腳踏車上寫「守望相助」,又沒有上鎖,才會以為是愛心車可以借用,因此把它騎走,還稱使用完就會回來還等語。
但法院認為,雖然該自行車擋泥板確實有寫「錦德里守望相助」,並有相片可證,但依文字意義,可知該自行車至多是用於錦德里守望相助,並非任何人均可擅自取用的愛心車,何況韓男實際上設籍華江里,並非錦德里民,依客觀情狀判斷,權利人(錦德里幹事黃鈺鈞)並無可能同意韓男擅自騎走本案自行車離去的行為。
法院再強調,韓男事發後2天被逮,並無他所說使用完就要歸還自行車的情形,反而是持續使用長達2日,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法官痛批,韓男法治觀念薄弱,漠視他人財產權益,考量自行車已發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持免等,依竊盜罪判處罰金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抵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