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指出,花蓮縣選委會於賴姓受刑人之監所在籍投票提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於矯正署花蓮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投票所,可抗告。這也是繼桃園台北監獄後,全台第二件准予受刑人投票案件。
據了解,目前在花蓮監獄服刑的賴先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爭取在監所投票權,由於賴先生將戶籍設在花蓮監獄,因此相對人(被告)為花蓮縣選委會、中選會,至於與本案高度相關的法務部、花蓮監獄,則為訴訟參加人。
北高行裁定指出,本案有勝訴可能,因此在判決確定前,花蓮選委會應於中選會公告設置投開票所期日前,在花蓮監獄設置投票所,讓戶籍在花監的受刑人可以投票。
花蓮縣選委會今下午接受《民視快新聞電訪》表示,目前還沒有收到北高行的裁定書,收到後會與長官討論是否提抗告。這也是全台第二例准予受刑人投票案件,第一例為桃園台北監獄,不過桃園市選委會已經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