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中心/李文華彰化報導
彰化縣陳姓男子疑不滿被警方送辦,去年4月將鞭炮丟進溪湖媽厝派出所的辦公室,8月又到永靖分駐所,將燃放的鞭炮丟在值勤臺前,彰化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將他判刑11月,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邱鼎文表示,陳姓男子先後到溪湖分局的媽厝派出所,跟永靖分駐所投擲鞭炮,用這樣的方式,去丟擲正在執行勤務的員警,法官認為他是涉嫌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執行罪以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
法官認為,陳姓男子,本身有公共危險前科,前案才剛執行完畢一年多,沒想到又再犯,算是累犯。法院認為男子欠缺法治觀念,因此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判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