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及2名股東因員工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命案,遭死者陳進福的家屬連帶求償,一審判免賠,高院更二審改判呂及股東與謝女連帶賠償631萬元,最高法院今(6)日第三度發回更審。
謝依涵被控於2003年2月在咖啡店內下藥迷昏富商夫婦陳進福、張翠萍,持刀殺害2人棄屍淡水河,並盜領2人存款,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民事求償部分,死者陳進福的2名兒子向謝依涵、呂炳宏及2名股東求償,一審法院僅判謝依涵各賠償2名兒子新台幣315萬9410元(謝女部分未上訴而確定),呂炳宏及2名股東免連帶賠償;二審改判呂等人連帶賠償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判呂等人免連帶賠償,再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改判呂及股東與謝女連帶賠償631萬元。
最高法院今天表示,消費者保護法就企業經營者所規定之「無過失責任」,無論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就其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所致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與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就受僱人之選任、職務執行之監督,主觀上是否未盡相當之注意而有過失,顯屬有別。
最高法院指出,最高法院原審以媽媽嘴咖啡店提供的飲品,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定安全性,用此論斷呂炳宏等人沒盡監督之責,於法亦有未合,因此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