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郭姓男子與吳姓女子結婚5年多,卻發現兩人的祖父母實際上是「兄妹」,對此郭男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台南地院調閱戶籍及親屬資料後,確認郭男說法無誤,2人的婚姻實際上違反民法6親等內不得結婚規定,日前判決婚姻無效。
根據台南地院判決,郭男提告主張,他與吳女2019年1月18日登記結婚,但事後卻發現郭男的祖母與吳女的祖父實際上為兄妹關係,因此郭吳夫妻實際上是「表兄妹」,已違反民法規定6親等內近親不得結婚規定,請求法院判決2人婚姻無效。
據了解,吳女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日期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台南地院因此援引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直接以郭男的訴求作為判決內容主體,法律上稱為「一造辯論判決」。
判決指出,郭吳2人確實互相登記為配偶,經法院調取吳女祖父兄弟姊妹的戶籍資料及雙方親屬相關資料,確認郭男的祖母與吳女的祖父是兄妹無誤,郭與吳實際上是旁系6親等血親,因此判決2人婚姻無效,可上訴。
民法第983規定,近親不得結婚規定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收養除外),以及旁系姻親5親等內,輩分不相同者(如哥哥不能與弟媳的媽媽,也就是親家母之間有婚姻關係)。
法界人士指出,親等的計算必須追算到共同直系尊親屬,例如兄妹之間,由兄長的角度出發,向上算至父母為1親等、再向下算至妹妹為2親等,因此兄妹之間為「2親等」,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