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徐巧芯稱遭不明男騷擾提告 林志潔解析:不適用《跟騷法》

  • 發佈時間:2024/05/12 14:09更新時間:2024/05/12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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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徐巧芯稱遭不明男騷擾提告 林志潔解析:不適用《跟騷法》
林志潔說明,像是路過不特定對象、追債、採訪、追星要簽名等非基於性或性別的干擾行為,或只是偶一為之、不是持續反覆的行為,都不會有《跟騷法》的適用。(圖/擷取自林志潔臉書)

即時中心/梁博超報導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10日自行在臉書爆料,稱最近每天都有人輪流到她家騷擾、還有一名行徑怪異男子在對面徘徊並對室內拍攝;昨(11)日徐巧芯更到派出所提告《跟騷法》。不過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今(12)日便表示,若要將路過家門口的行人提告《跟騷法》,由於其行為並未觸及到該法中對於跟騷行為的認定,因此有濫用司法資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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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今在臉書撰文指出,跟騷行為不可取、反制跟騷惡行也非常重要;不過,若要將路過家門口的行人提告《跟騷法》,她認為這需要一點法律小教學,以免濫用司法資源。

對於《跟騷法》第3條對於跟騷行為的認定,林志潔說明,這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以及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也就是要與性和性別有關,比如因為你是女性、或因為性別歧視仇恨愛慕等原因去跟騷;而且還要是對特定人士持續反覆、經被拒絕後卻依然不停止的行為。」因此林志潔表示,像是路過不特定對象、追債、採訪、追星要簽名等非基於性或性別的干擾行為,或只是偶一為之、不是持續反覆的行為,都不會有《跟騷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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