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女子跟前夫交往兩年後決定先登記結婚後再辦婚禮,沒想到開始籌備婚禮時,前夫突然開始逃避,甚至直接離開家裡,最後兩人選擇調解離婚,然而前夫的行為讓她感到懷疑,因此開始跟監前夫,才發現前夫竟然與前同事有親密互動,兩人如同情侶一般,而女子也發現這位前同事還曾在社群網站上按過關於自己與前夫結婚貼文的讚,這也讓她確信這位前同事在前夫與自己還有婚姻關係時就介入了,因此對兩人提告求償。
雖然會選擇交往、結婚都是因為愛對方並且信任對方,所以才會在一起,不過在交往前還是要多加確認,畢竟現在很多網路上的資訊都不一定是最真實的,就以上述的案例來說,被提告的小三表示自己曾在男子的社群上看到他發布離婚公證書聲稱自己即將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就認為他當時已經離婚,之後她才會選擇與其交往,沒想到對方只是單純發文,當時尚未做離婚登記,加上男子當時並未與其妻子有聯繫,因此她認為自己是不會知道對方是否有離婚的,所以並未構成侵害配偶權。
其實在不知情的狀態下介入到她人的婚姻,的確是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的,然而,如同開頭所說的,跟對方檢查確認身分證配偶欄實際上並不是很困難的事情,只要跟對方借來看一下即可,假如真的彼此信任,這樣的舉動其實無傷大雅,再加上只單純看對方發布的一則動態就認為對方已經沒有婚姻關係,在這個部分的確是有一點草率,畢竟對方只是表達自己要離婚,並非已經確定離婚,儘管他與妻子已經鬧得不可開交毫無感情,但在法律上他們仍舊是夫妻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與其交往,基本上就是侵害元配配偶權的行為。
雖然可能有人會覺得說,挨告的小三是因為信任對方所以才沒有多做確認,然而在你看到對方發布即將離婚後不久便選擇交往,那麼在這個部份上其實就應該要再多做確認,儘管她不是在知道對方有老婆的情況下還故意介入交往,但沒有詳細確認仍舊是她的過失,而這樣的過失就導致她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因為不論是故意或是過失,只要有去不法侵害到他人權利時,就得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不只是侵害他人身體權、人格權,配偶權也都是一樣,因此律師要提醒大家,交往前還是要多加確認,因為這不僅是確認對方是否有欺騙自己,更是給自己在法律上多一層保障,才不會在交往後讓自己莫名變成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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