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組/王馨曼、呂炯緯 台北報導
2024年5月,行政院提出了台灣首部《反歧視法》草案預告版本,並於五月舉辦 4 場公聽會;草案中明定在「大眾交易、就業與教育」這三大領域裡,不得因對方的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等,進行歧視、騷擾、報復等行為,一旦違反,被害人得請求民事賠償與救濟。
以大眾交易為例,倘若經營飲料店的店家,因為客人是越南籍或是跨性別身份而不願賣飲料給對方,就可能觸法,被害人可向店家請求1000元至30萬以下的賠償金。此案一出,正反意見兩極,有人認為台灣已經有多部關於平等或歧視的法令,為何還要制定新法,此舉根本是疊床架屋;但也有人認為,現有法律涵蓋範圍不足,加上救濟方式多採行政罰,受歧視者難以獲得實質損害補償,因此認為應該要立新法,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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