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眾所矚目的前海基會董事長、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一案,稍早最新消息,檢察官再度抗告成功,高院宣示原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裁。
高等法院表示,原裁定認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 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但桃園地院卻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之楊00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理由,認定被告鄭文燦無勾串之虞。
但高院指出,惟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 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 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
因此高院認定,地院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 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因此稍早決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桃園地方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但高院也強調,本案將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