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A男與B女同樣任職於嘉義縣大林鎮一間公司,去年3月底,A男未經B女同意,以「她常說很累」、「工作速度很慢」等理由,擅自以雙手揉捏其肩頸部,稱是為她「按摩」,但B女覺得不舒服於是控告A男性騷擾,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宣判,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A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
本案先前經嘉義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再經偵查終結後,嘉檢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書有類似效力)。
嘉義地檢指出,A男與B女(代稱)原本是嘉義大林鎮一間公司的同事,2023年3月底,A男趁B女不注意,以雙手揉捏她的脖子、肩膀等處,被B女控告性騷擾。
檢警偵查時,A男主張是因為B女常說很累,且工作速度很慢,才想說幫她按摩、讓她動作快一點;不過至2024年3月5日偵訊時,A男坦承其涉犯性騷擾,加上受害人證詞、該公司函覆個案說明、性平暨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訪談紀錄、調查記錄、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等證據資料可佐。
檢方表示,A男與B女只是職場同事,雙方並無親密關係存在,而B女的肩頸處並非其從事工作時可能經常被碰觸的身體部位,B女也並沒有要求A男為她按摩,於此情況下,A男未詢問B女意見,擅自以雙手揉捏其肩頸部,明顯係基於性騷擾意圖。
檢察官補充,依我國社會常情,未經他人同意按摩肩頸部位,絕非一般人甚至異性間正常相處模式,是以A男的辯詞無足採信。
嘉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性《性騷擾防治法》,判處A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