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黃恩琳、洪國凱 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到大同區的派出所,說要提告竊盜和妨害自由,不過,才隔一天,他又跑到派出所,要再次提告同一件事,警方跟他強調「已經受理過了」,但男子聽不進去,質疑為何不能再提告,氣到拿手機錄影。對此,律師表示,除非有新的事實,可以再到警局補充筆錄。
警方雙手抱胸、眼神無奈,請男子不要再錄影。
男子火氣很大,說什麼就是不聽。
原來他連兩天來警局報案,第二天被警方勸阻,他氣壞了。前一天,69歲楊姓男子才到北市大同區派出所,告另一名簡姓男子竊盜和妨害自由;隔天,又跑來這邊同一件事情,警方告知他已經受理過了。
民族路派出所所長陳繪丞表示,楊姓民眾不服,故持手機於派出所內錄音錄影,所長告知因派出所內,具有民眾個資等機密事項,請其勿在派出所內錄影。
男子百思不解為何不能連兩天來警局提告呢?如果是提告同一件事情,和同一條罪名的話,再提告其實是沒有意義的。
律師闕士超表示,如果所提供的資料是新事實、新證據,而且有可能會影響偵查方向,那就有重複詢問的可能,否則就是以一次為原則。
或許當事人很氣,但重複一樣的提告動作,不只會增加警方困擾,也對案件進展沒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