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有對資深藝人情侶因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而鬧上法院,也因此上了新聞媒體,兩人會鬧上法院是當初兩人算命後發現命格不合不適合結婚,所以兩人並沒有實際登記結婚,不過兩個卻如同夫妻一樣在一起長達二十八年,甚至還曾約定好如果到八十歲都還健在就會直接登記,不過這對情侶最終還是走向分手,因為兩人近三十年來基本都像夫妻一樣相處,資產上也就很難分清楚,因此女方便向法院提起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訴。
女方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主因在於他認為兩人都有結為夫妻的意願,因此認為兩人應該可以被視為是實質上的夫妻關係,她自然也就有權利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那麼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在實務案例中其實目前沒有確定的答案,確實在剩餘財產分配這個部分,對於這種實際互動是夫妻但法律上不是的情況就比較吃虧,因為在民法中對於剩餘財產分配這點有規定,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去扣除負債、慰撫金、繼承的財產,相互扣除平均後,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就要依據這個金額給予對方。
然而法定財產制是一種夫妻間的財產制度,而要成為法律上的夫妻就得要有婚姻關係,現在的伴侶要有婚姻關係就是去戶政機關登記,而以前則是可以採儀式婚,然而若是這兩種方式的沒有進行的伴侶,就沒辦法成為法律上的夫妻,因此基本上就不會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沒辦法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這對藝人情侶剩餘財產分配的官司在一審時雖然被法院認定沒有婚姻關係,在二審時卻逆轉了,法院認為兩人是有事實上的婚姻關係的,儘管沒有結婚,但近三十年來的關係及互動皆如同夫妻一般,因此是可以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不過可惜的是法院最終還是判決女方敗訴,因為女方已經在兩人分手後超過兩年才來請求,已經超過法定的兩年請求時效,所以就算法院罕見地認定兩人有實質上的夫妻關係,女方也依舊無法成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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