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李豫翰、黃柏榕 台北報導
沒直接撞到害摔,也會被判罰嗎,來看這起案例。日前在台北市松山區有一名騎士在行經路口時,遇到一輛計程車搶快迴轉,嚇得急煞結果失控自摔,造成自己全身上下擦挫傷,右腳還骨折。事後騎士提告計程車司機過失傷害,法官也認定,司機當下雖然沒有碰到對方,但害對方雙車有因果關係,最終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大馬路上車來車往,一輛計程車打燈,在路口直接來個大迴轉,但就在這時,對向一輛機車,看到計程車迴轉趕快急煞,導致整輛車失速在路面打滑,轉了90度倒在計程車前,差一點就被輾過。騎士這麼一摔,全身多處擦挫傷,右腳還被機車壓住,因此骨折斷裂。事情就發生在台北市松山區,當時騎車的謝姓騎士,綠燈直行要去松山車站,鄭姓計程車司機剛好打燈要迴轉,進入車道時沒減速,害的騎士自摔倒地,雖然沒有直接發生碰撞,但經過交通大隊判定,兩者有因果關係,因此計程車駕駛有肇事責任。

道交條例寫得很清楚,汽車迴轉前,除了打燈,還應該暫停確認來往車輛,才能開車,而不是有打燈,就沒問題,如果未依規定則可罰鍰最高1800元,害人受傷更可能吃上刑責。

謝姓騎士提告鄭姓司機過失傷害,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司機未依規定害人受傷,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接下來的民事賠償,雙方恐怕還有得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