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 / 周欣儀報導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在任內涉嫌收賄遭起訴,檢方要求法院判處他12年徒刑。28日,桃園地方法院通宵訊問了11名被告,並在凌晨1點30分決定以2800萬元讓鄭文燦交保,並對其施以限制住居、禁止出境及出海。
桃園地檢署於27日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文燦及其10名共犯,並建請對鄭文燦判處12年有期徒刑。由於鄭文燦已被拘押47天,同案的廖俊松、廖俐廷、廖家興父子及侯水文等人也在押,全案移送桃園地院審理,法院將決定是否繼續羈押他們。
在8月28日凌晨,地方法院陸續裁定廖俊松以110萬元交保,廖家興以60萬元交保,廖俐廷以25萬元交保,侯水文以205萬元交保,而鄭文燦則需繳納2800萬元方可交保。
桃園地院表示,鄭文燦涉案情節嚴重,所犯的罪行最低刑期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考慮到他有可能逃亡以逃避審判,法院綜合鄭文燦的職業、社經地位及經濟能力,判斷他具有強烈的逃亡動機和高逃亡風險,因此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有潛逃的可能性。然而,法院在考量涉案情節、逃亡風險及國家司法權的公益性後,合議庭決定以2800萬元保釋金為條件,並對他施以限制住居、禁止出境和出海8個月,並禁止與其他同案被告及證人接觸,這些措施應足以對他形成約束力。
法院指出,偵查期間的重要證人已經在調查中作證,儘管鄭文燦與共犯之間的陳述有出入,然而卷宗中還有客觀的監聽譯文及市政府會議紀錄等證據可供佐證。檢方在偵查完成後提起公訴,已明確指出鄭文燦的犯罪範圍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共犯或證人的證詞出現變動,也將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