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達瑞
我自訴高虹安誣告一案,台北地院判處她十個月的徒刑。高虹安不服,已確定提起上訴。昨天,我也委託律師遞狀上訴。翁達瑞與高虹安將再戰高院。
這是高虹安提起的第二個上訴案。
高虹安涉及詐領助理費,已被判刑七年四個月。高虹安上訴後,台北地檢署也提起上訴。檢察官同時提起上訴,除了對量刑表示不服,還有另一個法理考量。
這個法理考量就是刑事訴訟法370條的「不利益變更禁止」。簡單講,若刑事犯對初審的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就算敗訴二審法官也不能加重刑期。
這個刑事訴訟條文的原意在保障被告的上訴權。若上訴可能被加重刑期,刑事犯遇到冤屈時就會不敢提起上訴,損及司法救濟的功能。
反過來說,因為「不利益變更禁止」條文,狡猾的刑事犯會濫用上訴,因為不會加重刑期。就算刑期不能減輕,至少也可以拖延入獄時間。
同樣的,檢察官對初審判決不服也可以提起上訴。若檢察官也同時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就可加重刑期,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限制。
這是北檢與高虹安同時上訴的原因。
高虹安的誣告案是由我委任律師提起的自訴,沒有檢察官的介入。在這起自訴案,我的委任律師扮演的就是檢察官的角色。
因為誣告是刑事罪,高虹安提起上訴一樣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的保護。我的委任律師也可以同時提起上訴,打破「不利益變更禁止」的約束。
翁達瑞與高虹安將再戰高院。若高虹安贏了,她的刑期會低於十個月。如果翁達瑞贏了,高虹安的刑期則會高於十個月。
翁達瑞會一路奉陪高虹安,追求公理正義的體現!
本文轉載自:翁達瑞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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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達瑞(陳時奮),美國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劉致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