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行政院今(19)日院會討論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及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財政部說明,112年娛樂稅稅收為新台幣18.9億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娛樂稅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考量經濟社會環境變遷及娛樂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以帶動經濟發展需要,且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爰參酌外界及地方政府意見,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娛樂稅課稅項目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修正為「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特定政策目的需要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修正條文第2條)
二、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5條)
三、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規定用詞,將娛樂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