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性侵同居人女兒教用「衛生棉」止血 桃園惡狼重判10年

  • 發佈時間:2024/09/23 22:44更新時間:2024/09/2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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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性侵同居人女兒教用「衛生棉」止血 桃園惡狼重判10年
林姓男子一審被判刑10年。(示意圖/取自Pexels素材庫)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桃園一名林姓男子,涉嫌性侵同居女友未滿14歲的女兒,分別在被害人國小5年級升6年級、國中1年級時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得逞。離譜的是,林男強制性交逞後,被害人私密處流血,林男還指示她使用衛生棉止血。桃園地方法院日前依對未滿14歲未成年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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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與未成年A女(代稱)的媽媽曾經交往並同居,A女小學5年級升6年級的暑假期間,林男竟趁機進入A女房間,要求她脫衣,A女想拒絕以手推開,但林男仍違反其意願,強行撫摸A女胸部、下體等私密處。

後來A女升上國中1年級,A女的媽媽把原本的住處賣掉,與A女還有弟弟搬到桃園某國中附近的套房,沒想到林男竟又燃起犯意,對剛升國1的A女做出強制性交行為,並造成A女下體流血,林男還指示A女使用衛生棉。

法院審理時,A女曾表示事後她有罹患憂鬱症,甚至曾做出傷害自己、吞安眠藥等行為,去看心理醫生;林男則承認曾與A女媽媽交往,也知道A女當時未滿14歲,但否認有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並稱本案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A女媽媽及A女弟弟的證詞有不合理之處,否認犯罪。

桃園地院指出,就算告訴人、證人陳述有前後不符,法院仍得依自由心證審酌,又依一般經驗法則,證人就同一事實反覆接受不同司法人員訊問,是否均能精確陳述,與個人記憶及描述事務能力有關。而A女於警訊、偵訊及地院審理時,對於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行為,就過程、地點、手段等主要情節,前後證述一致,案發時A女僅11歲、13歲,突然被林男性侵,在驚恐之於,對於被性侵的正確時間、A女弟弟是否在場等記憶難免有所混淆,但無從就此作為對林男有利的認定。

量刑方面,桃院表示林男明知A女未滿14歲,仍對其強制猥褻及性交,嚴重傷害A女身心發展及人性尊嚴,事後否認犯行,兼衡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2次犯行各處3年6月、8年徒刑,應執行10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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