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台鹽綠能案「涉案5人聲押駁回」檢方抗告成功 高院發回更裁

  • 發佈時間:2024/10/28 17:40更新時間:2024/10/28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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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台鹽綠能案「涉案5人聲押駁回」檢方抗告成功 高院發回更裁
台鹽綠能疑似涉及光電弊案,南檢聲請羈押獲高院認「有理由」。(示意圖/擷取自"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眾所矚目的台鹽綠能涉嫌掏空案,檢察官認為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不過10月24日遭台南地院駁回。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今(28)日稍早高院裁定出爐:檢方抗告有理由,全案發回台南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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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更裁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陳啓昱及蘇坤煌分別為臺鹽實業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而依臺鹽實業公司對臺鹽綠能公司之持股比例,應能對臺鹽綠能公司為完全之控制,是臺鹽綠能公司屬臺鹽實業公司之從屬公司。而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號判決意旨,上市、上櫃公司之從屬公司,其營運及財務損益結果,與其上市櫃之控制公司,具實質一體性。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為之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該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之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則被告陳啓昱、蘇坤煌是否以身為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即臺鹽實業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之身分,以從屬子公司即臺鹽綠能公司之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與控制公司即臺鹽實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犯行,即非無研求之餘地,原裁定逕以臺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為由,遽謂不符上開條文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是關此部分,仍應就被告陳啓昱及蘇坤煌於羈押聲請書上載各次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為臺鹽實業公司之董事長及經理、渠等是否利用前揭身分使臺鹽綠能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被告5人間就前揭罪名是否為共犯等節,審認渠等有無罪嫌重大之情事。又縱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本案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節,亦待原審為進一步之調查及認定。

(二)綜上,原裁定以本件尚難認與羈押之要件相符,而逕駁回檢察官之聲請,非無再行斟酌之處,檢察官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調查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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