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不爽被收保護費!吳明達被伏擊中彈 士檢今起訴槍手

  • 發佈時間:2024/11/01 09:47更新時間:2024/11/0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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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不爽被收保護費!吳明達被伏擊中彈 士檢今起訴槍手
吳明達被伏擊中彈,士檢今起訴槍手。(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角頭大哥出身的「威震集團」董事長吳明達以及其手下,2024年7月10日在北市大同區天龍三溫暖前遭埋伏中彈,送往馬偕醫院救治,彭姓槍手隨後自行投案。該案今(1)日偵結,士林地檢署依法起訴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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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下午5時12分,33歲彭姓犯嫌於天龍三溫暖騎樓處,持手槍朝威震集團董事長吳明達及另1名男子開槍射擊,造成吳明達及該名男子手部、腳部受傷,彭姓犯嫌維後攜槍前往寧夏路派出所投案。

士林地檢今天表示,檢察官偵辦「天龍三溫暖」槍擊案件,經詳盡調查後偵查終結,以持槍犯案的彭姓犯嫌(經聲請羈押獲准而在押中)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及子彈、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之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彭姓犯嫌於開槍行兇後,雖自行前往派出所自首,開槍射擊的2名被害人經送醫始倖免於難而殺人未遂,但是鑑於彭姓犯嫌無視法紀,光天化日下持槍行兇,犯罪之手段兇狠;到案後復飾詞狡辯,犯罪後態度不佳;且所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犯罪所生之危害甚鉅等情,請法院審酌不就該被告自首與未遂犯行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係「得減」而非「必減」),並請法院審酌一切情狀,從重量刑。

全案偵查結果,士林地檢認為彭姓犯嫌於2023年9、10月間,即受託代為保管具殺傷力的制式手槍及子彈,且不滿吳明達派人向其經營之餐廳收取保護費,竟於今年7月10日,與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殺人的犯意聯絡,由彭姓犯嫌在「天龍三溫暖」附近騎樓埋伏,見吳明達及其友人走出來即在該處公共場所以雙手持槍瞄準而近距離朝吳明達連續開5槍射擊,其中1槍射向同行的少年友人,致2名被害人中彈受有槍傷,經緊急送醫而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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