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陳思妤報導
前國民黨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因涉入太極雙星受賄案,遭判有期徒刑7年6個月,2020年12月底發監執行,經服刑3年10個月後,10月假釋出獄,但有媒體爆出有權將她移送懲戒的北檢跟台北律師公會,都沒有將她移送,因此賴素如還保有律師資格。對此,台北律師公會發出4點聲明強調,賴素如依法並無將「非會員」之賴素如移付律師懲戒之職權,且賴素如現未加入律師公會,依法已不得執行律師業務。
賴素如10月假釋出獄,但《菱傳媒》爆出,賴素如判刑定讞後,有權將她移送懲戒的北檢跟台北律師公會,都沒有將她移送律師懲戒,因此賴素如還保有律師資格。
對此,台北律師公會發出4點聲明澄清,第一,依律師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會得移付律師懲戒之對象,以「所屬會員」為限。因此,任何領有律師證書之人,如果有違反律師倫理風紀之情事,若該人非屬本會會員,本會即無將其移付律師懲戒之職權。
第二,經查,賴素如固曾加入為本會會員,但其已於109年12月間主動向本會申請退會在案,迄今均未再申請入會。從而,雖賴素如女士犯收賄罪確定,而有應付律師懲戒之情事,但本會依法並無將「非會員」之賴素如女士移付律師懲戒之職權,媒體關於本會依法得予移付懲戒之報導,對於本會之職權有所誤解。
第三,現行律師法制係兼採取「入會審查」及「懲戒淘汰」等方式,以強化律師職業倫理、維護律師形象及綱紀。賴素如女士現未加入律師公會,依法已不得執行律師業務。又,領有律師證書之人,因特定犯罪行為而有害於律師之信譽者,律師公會得拒絕其入會之申請(律師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併予敘明。
第四,本會將持續與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有關機關團體研議修正相關法制之必要,使律師之證照管理、入會及懲戒等審查,得能確保律師之高度素質以回應社會期待,俾使我國律師制度臻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