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檢方抗告失敗!88會館郭哲敏2億元交保 確定在外面過年

  • 發佈時間:2025/01/17 17:48更新時間:2025/01/1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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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檢方抗告失敗!88會館郭哲敏2億元交保 確定在外面過年
檢方抗告失敗,郭哲敏確定以2億元交保。(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88會館洗錢案主嫌郭哲敏、張旭昇,日前分別獲新北地院裁定2億元、2千萬元交保;新北檢方不服,認為2人所犯為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向高院提出抗告,不過稍早高院裁定抗告駁回,也就是郭哲敏與張旭昇確定能在外面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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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稍早裁定,新北地檢署針對郭哲敏、張旭昇交保裁定的抗告駁回,理由如下: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郭哲敏、張旭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郭哲敏另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惟審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宣判,再綜合考量檢察官所提被告2人具保金額、相關強制處分及施以科技監控之意見,暨被告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不法所得、羈押期間等情,認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應有相當程度之約束力,而能防止其等逃亡,因而裁定如其主文所示,並無違誤或不當。

檢察官提起抗告雖主張被告2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上開具保及科技設備監控等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然原裁定諭知之具保金額,尚無悖於檢察官於原審羈押訊問所表示之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處分,亦符合檢察官於原審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另泛指電子監控設備妥善度有侷限性、被告2人可能與其他共犯勾串、本案可能再開辯論等節,則未具體指明依據,均不足採。

綜上,本件檢察官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孟宜、陪席法官朱嘉川、受命法官張紹省。

本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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