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心/吳宜庭報導
死囚黃麟凱因在12年前,以童軍繩殘忍殺害女友及其母親,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16日晚間於台北看守所伏法,當時他被施打2瓶麻藥才昏迷槍決。但有網友認為死囚不應該為其施打麻醉。因此,巴毛律師在今(18)日上午解釋,施打麻藥不是為了讓死囚舒服,是讓執行的人比較舒服。

巴毛律師發文表示,為死囚打麻藥並不是為了讓他們舒服離開,而是為執行者著想,「之前有聽說沒有上麻的年代有人一槍沒斷氣,在刑場一邊噴血一邊到處爬」,這些景象對執行者的心理造成不少創傷。對此,網友紛紛留言,「有一個死囚當時被法警打兩槍,醫生過來聽,說還有心跳,法警臉色整個死白,後來說他的心臟位置跟一般人相反,再標示一次後補一槍那人才死成」、「這也是我反對死刑的理由,沒有人理應成為一個劊子手,那是生命之重」、「有沒有一種死刑是死刑犯幫死刑犯開槍,反正他們本來就喜歡殺人了應該沒差,而且都要死了也不需要諮商」。

也有網友認為應該以不用直接面對死囚的方式執行死刑,「現在2025年,為什麼不研發機械控制射擊?那就沒人看到那個畫面」、「明明有很多不需要直接面對罪犯的處刑方式(電椅、絞刑、毒藥等),都能有效降低執行人的心理壓力,卻還是用這麼原始的槍決」、「可以採用像美國或者日本執行死刑的方式不用直接面對受刑人」、「我不太懂,都2025了執行死刑為什麼一定要見紅?不能用注射毒物,或是類似安樂死那種方式嗎?」。
而根據法務部的《執行死刑規則》第6條,「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執行槍決時,應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